◎記者 孫忠
計提超額報酬,收取浮動管理費,正成為銀行理財定開封閉品種的流行配置。
這種方法有利于在理想狀態下為投資者創造更高的回報。然而,從銀行財務管理披露的信息來看,投資者如何參與超額報酬的分配,行業模式并不統一,甚至不同。對于投資者來說,這種做法增加了收入的不確定性。
一般來說,銀行理財產品在合同中有“超過業績基準部分提取超額業績報酬”的表述。例如,產品合同明確要求:“對于投資收益超過按業績比較基準計算的部分,產品經理將提取40%其他比例作為超額業績報酬。然而,很容易被忽視的是,這種計算并不涉及是否需要扣除所有費用。一般而言,銀行理財產品的固定費用包括認購費、托管費、銷售手續費、固定管理費、浮動管理費等。扣除上述費用時,應謹慎對待超額報酬的計提。
而且,不同的超額收益計算標準也會使投資者難以選擇。
例如,招商銀行財務管理公告稱,管理人收取財務管理計劃浮動投資管理費。浮動投資管理費每日計提,理財計劃終止日結算。浮動投資管理費只有在計算方法獲得的理財計劃成立日至計提日累計浮動投資管理費超過0時才能計提。浮動投資管理費的計算方法是,在財務管理計劃成立之日至計提之日,當年名義股凈收益率超過業績基準上限時,計提超出部分的80%為浮動投資管理費。
信銀財務管理采用了另一種方法——根據高水平法計算浮動管理費。也就是說,當每個開放日計算到期收益率時,歷史開放日的最高累計凈值作為初始日的凈值,并根據凈值計算到期收益率。超額績效報酬超過績效基準的。
關于上述兩個計算標準,中國信貸銀行財務管理更嚴格地確認超額報酬,招商銀行財務管理更優化了投資曲線管理。但對投資者來說,通常很難區分兩者之間的差異。
金融業人士建議,從整個浮動管理費的計算來看,應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信息披露要素,明確必要的費用扣除等差異信息。同時,應規范市場上浮動投資管理費的計算方法,突出投資者保護中各種方法的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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