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3182 證券簡稱:嘉華股份 公告編號:2023-028
山東嘉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股東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董事會和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股權變更是由于山東嘉華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原實際控制人之一吳洪祥先生的死亡,公司最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變更未觸及要約收購。
● 股權變更后,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為六名自然人,分別是張冠玲女士、李廣慶先生、賈輝先生、黃瑞華女士、高澤林先生和張效偉先生。
股權變更前,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六名自然人,分別是吳洪祥先生、李廣慶先生、賈輝先生、黃瑞華女士、高澤林先生和張效偉先生。由于吳洪祥先生去世,他的權益發生了變化,其中張冠玲女士通過繼承獲得了公司13.22%的股份,Yuwei Wu(吳玉偉)先生通過繼承獲得了公司4.41%的股份。權益變動后,張冠玲女士成為公司最大股東。她與李廣慶先生、賈輝先生、黃瑞華先生、高澤林先生、張效偉先生簽訂了一致行動協議,共同成為嘉華股份的實際控制人。
一、本次權益變動的基本情況
(1)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基本信息
1. 信息披露義務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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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報告簽署之日,張冠玲女士近五年未受到與證券市場有關的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罰 刑事處罰不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訴訟或仲裁。
2.信息披露義務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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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報告簽署之日,Yuwei Wu(吳玉偉)先生近五年未受到與證券市場有關的行政處罰或處罰 刑事處罰不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訴訟或仲裁。
(2)信息披露義務人在股權變更前的持股情況
權益變更前,信息披露義務人張冠玲女士和 Yuwei Wu(吳玉偉)先生均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權益變更前,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吳洪祥先生、李廣慶先生、賈輝先生、黃瑞華女士、高澤林先生、張效偉先生 ,公司共持有38.30%的股權,上述六人及其近親(吳洪祥近親吳洪力、黃瑞華近親趙冬杰、趙可欣、張效偉近親陳春佳)共持有公司43.43%的股權。
原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股權控制關系結構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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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披露義務人在股權變更后的持股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權益變動是基于實際控制人之一吳洪祥先生去世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山東省青島市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2023),魯青島市民字第3595號明確規定,張冠玲女士Yuwei Wu(吳玉偉)先生作為吳洪祥先生的繼承人共同繼承了他的遺產。
吳洪祥先生直接持有嘉華29004322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7.63%。權益變動后,張冠玲女士將直接持有嘉華21、753、242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3.22%。Yuwei Wu(吳玉偉)先生將直接持有嘉華7、251、08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4.41%。
股權變更前后信息披露義務人的直接持股情況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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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日,張冠玲女士、李廣慶先生、賈輝先生、黃瑞華女士、高澤林先生、張效偉先生六人通過簽署一致行動協議成為一致行動人,共同控制公司,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為上述六人。股權變更后,公司實際控制人持有公司33.90%的股權,實際控制人及其近親屬(張冠玲近親屬Yuweii) Wu,黃瑞華近親屬趙冬杰、趙可欣、張效偉近親屬陳春佳)共持有公司42.71%的股權。
實際控制人對公司股權控制關系結構圖的變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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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后續事項
(1)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變更不會影響公司經營的穩定性、管理層的變化、日常生產活動和財務狀況、獨立性和可持續經營能力。
(2)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已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詳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披露的《山東嘉華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詳細股權變更報告》。
特此公告。
山東嘉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 年 6 月 7 日
山東嘉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詳細的權益變動報告
上市公司名稱:山東嘉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點:上海證券交易所
股票簡稱:嘉華股份
股票代碼:603182
股份變動性質:繼承
信息披露義務人一:張冠玲
住所:山東省青島市南區太平角四路18號******
通訊地址:山東省青島市南區太平角四路18號******
信息披露義務人二:Yuwei Wu(吳昱偉)
住所:山東省青島市南區太平角四路18號******
通訊地址:山東省青島市南區太平角四路18號******
一致行動人一:李廣慶:
住所:山東省新縣櫻桃園鎮櫻桃園村****
通訊地址:聊城市東昌府區昌潤路城主別墅區****
一致行動人二:賈輝
住所: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長白山路99號****
通訊地址:青島市黃島區濱海大道2727號****
一致行動人三:黃瑞華:黃瑞華
住所:山東省新縣新亭路****
通信地址:世茂諾沙灣,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
一致行動者4:高澤林
住所:山東省青島市南區江西路105號****
通訊地址:青島市南區徐州路3號****
一致動人五:張效偉偉:
住所:山東省青島市北區吉林路41號****
通訊地址:青島市黃島區漓江東路505號****
簽名日期:2023年6月6日
信息披露義務人聲明
一、本報告書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公司信息披露內容及公開發行證券格式準則第15號股權變更報告》、公開發行證 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及格式標準第16號上市公司收購報告及相關法律法規 編寫規范性文件。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本報告全面披露了山東嘉華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權益。截至本報告簽署之日, 除本報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以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減少其在山東嘉華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的權益。
三、信息披露義務人不需要獲得必要的授權和批準才能簽署本報告 。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權益變動是基于山東嘉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實際控制人之一吳洪祥先生的死亡、《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山東省青島市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2023)明確表示,吳洪祥先生的遺產由其繼承人張冠玲女士繼承,Yuwei Wu(吳玉偉)先生共同繼承。
5、股權變更是根據本報告中規定的信息進行的。除信息披露義務人和聘請的專業機構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列入本報告的信息披露義務 以及對本報告的任何解釋或說明。
6、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本報告無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人和連帶法律責任。
第一節 釋義
在本報告中,除非文義規定,以下簡稱具有以下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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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告的比例數據以公司當期總股本為基礎;本報告的值保留至小數點后2位數。如果總數與每個分項值之和的尾數不一致,則為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節 介紹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員
一、 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的基本情況
1. 信息披露義務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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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報告簽署之日,張冠玲女士近五年未受到與證券市場有關的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罰 刑事處罰不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訴訟或仲裁。
2.信息披露義務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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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報告簽署之日,Yuwei Wu(吳玉偉)先生近五年未受到與證券市場有關的行政處罰或處罰 刑事處罰不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訴訟或仲裁。
3.一致行動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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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報告簽署之日,李廣慶先生近五年未受到與證券市場有關的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罰 刑事處罰不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訴訟或仲裁。
四、行動人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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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報告簽署之日,賈輝先生近五年未受到與證券市場有關的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罰 刑事處罰不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訴訟或仲裁。
五、一致行動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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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報告簽署之日,黃瑞華女士近五年未受到與證券市場有關的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罰 刑事處罰不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訴訟或仲裁。
六、一致行動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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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報告簽署之日,高澤林先生近五年未受到與證券市場有關的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罰 刑事處罰不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訴訟或仲裁。
7.一致行動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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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報告簽署之日,張效偉先生近五年未受到與證券市場有關的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罰 刑事處罰不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訴訟或仲裁。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控制的核心企業情況
除本報告披露的企業外,信息披露義務人實際控制的企業還包括青島嘉華投資有限公司和山東嘉華對外貿易有限公司。這些企業沒有從事與公司相同或相似的業務,也沒有與公司競爭。
三、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國內外其他上市公司擁有的股份已達到或超過該股份 公司已發行5%股份的情況
截至本報告簽署之日,除嘉華股份所有權外,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國內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沒有達到或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之間的關系
吳洪祥先生的配偶是張冠玲女士公司的原實際控制人之一,Yuwei Wu(吳玉偉)先生是吳洪祥先生和張冠玲女士的兒子。
2023年6月2日,張冠玲女士、李廣慶先生、賈輝先生、黃瑞華女士、高澤林先生、張效偉先生簽署了一致行動協議,共同控制公司,共同行動。
5、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所從事的業務是否與上市公司主營業務存在同業競爭或潛在同業競爭,是否存在持續關聯交易
截至本報告簽署之日,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從事與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相同或類似的業務,與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無競爭或潛在競爭關系,無持續相關交易。
第三節 權益變動的目的
1.權益變更的目的
由于公司原董事長、實際控制人之一吳洪祥先生去世,信息披露義務人張冠玲女士和Yuweiii Wu(吳玉偉)先生依法繼承了吳洪祥先生持有的嘉華股份的相關股權,導致信息披露義務人持有的嘉華股份權益發生變化。
公司原實際控制人為六名自然人:吳洪祥先生、李廣慶先生、賈輝先生、黃瑞華女士、高澤林先生、張效偉先生。2023年6月2日,張冠玲女士與其他幾位實際控制人重新簽署了《一致行動協議》。實際控制人變更為張冠玲女士、李廣慶先生、賈輝先生、黃瑞華女士、高澤林先生、張效偉先生六名自然人。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未來12個月內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處置其已有權益的股份
截至本報告簽署之日,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未來12個月內增持公司股份或處置公司現有權益的具體計劃。有關權益變更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依法履行有關批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節 權益變動模式
一、本次權益變動的基本情況
(1)信息披露義務人在股權變更前的持股情況
權益變更前,信息披露義務人張冠玲女士和 Yuwei Wu(吳玉偉)先生均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權益變更前,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吳洪祥先生、李廣慶先生、賈輝先生、黃瑞華女士、高澤林先生、張效偉先生 ,公司共持有38.30%的股權,上述六人及其近親(吳洪祥近親吳洪力、黃瑞華近親趙冬杰、趙可欣、張效偉近親陳春佳)共持有公司43.43%的股權。
原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股權控制關系結構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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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義務人在股權變更后的持股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權益變動是基于實際控制人之一吳洪祥先生去世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山東省青島市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2023),魯青島市民字第3595號明確規定,張冠玲女士Yuwei Wu(吳玉偉)先生作為吳洪祥先生的繼承人共同繼承了他的遺產。
吳洪祥先生直接持有嘉華29004322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7.63%。權益變動后,張冠玲女士將直接持有嘉華21、753、242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3.22%。Yuwei Wu(吳玉偉)先生將直接持有嘉華7、251、08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4.41%。
股權變更前后信息披露義務人的直接持股情況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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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日,張冠玲女士、李廣慶先生、賈輝先生、黃瑞華女士、高澤林先生、張效偉先生六人通過簽署一致行動協議成為一致行動人,共同控制公司,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為上述六人。股權變更后,公司實際控制人持有公司33.90%的股權,實際控制人及其近親屬(張冠玲近親屬Yuweii) Wu,黃瑞華近親屬趙冬杰、趙可欣、張效偉近親屬陳春佳)共持有公司42.71%的股權。
實際控制人對公司股權控制關系結構圖的變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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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義務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有任何權利限制
截至本報告簽署之日,信息披露義務人張冠玲女士和Yuweiiii Wu(吳玉偉)先生均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本次權益變更涉及非交易轉讓的相關股份為吳洪祥先生在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份前持有的有限銷售條件股份,仍在限售期內,無其他權利限制,相關轉讓手續正在辦理中。
三、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權益變更后承諾履行情況
權益變更后,信息披露義務人張冠玲女士和Yuweiii Wu(吳玉偉)先生將繼承并繼續履行吳洪祥先生作為實際控制人或公司股東在有效期內公開披露的相關承諾。
第五節 資金來源
股權變動是由遺產繼承(非交易轉讓)造成的,不涉及資金來源。
第六節 后續計劃
1.是否計劃在未來12個月內改變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或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 出重大調整
截至本報告簽署之日,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尚未計劃在未來12個月內改變公司主營業務或對公司主營業務進行重大調整。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和義務,有效保護公司和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未來 12 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資產和業務是否計劃在一個月內出售、合并、與他人合資或合作,或上市公司計劃購買或更換資產的重組計劃
截至本報告簽署之日,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在未來12個月內未對公司或子公司進行任何處理 重組計劃。根據公司未來12個月的實際情況, 計劃出售、合并、與他人合資或合作公司或子公司的資產和業務, 或者公司計劃購買或者更換資產的重組計劃,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和義務,有效保護公司和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三、調整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計劃
截至本報告簽署之日,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暫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調整計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或公司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的,應當進行信息披露 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和義務,有效保護公司和中小企業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四、修改上市公司章程
截至本報告簽署之日,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尚未對公司章程進行重大修改。 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和義務,有效保護公司和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五、上市公司現有員工就業計劃發生重大變化的計劃
截至本報告簽署之日,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對公司現有員工就業計劃沒有重大變更 如果計劃需要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進行相應調整,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和義務,有效保護公司和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六、調整上市公司股息政策計劃
截至本報告簽署之日,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尚未對公司股息政策進行重大調整。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或公司的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信息披露義務人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調整 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和義務,有效保護公司和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利 益。
七、其他對上市公司業務和組織結構有重大影響的計劃
截至本報告簽署之日,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對公司業務和組織結構沒有其他重大任務 影響調整計劃。
第七節 分析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一、 對上市公司獨立性的影響
權益變動后,張冠玲女士成為公司最大股東。她與李廣慶先生、賈輝先生、黃瑞華先生、高澤林先生、張效偉先生簽訂了一致行動協議,共同成為嘉華股份的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協同行動人與公司及其協同行動人 公司將繼續保持人員獨立、資產完整、財務獨立;股權變更后,公司具有獨立經營能力, 在采購、生產、銷售、知識產權等方面將繼續獨立。
二、 對上市公司同業競爭的影響
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從事的業務與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之間沒有銀行間競爭或潛在的銀行間競爭。
三、 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影響
截至本報告簽署之日,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與上市公司之間無關聯交易。如果是基于 公司實際發生關聯交易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相應的 法定程序和義務。
第八節 與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
上市公司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內部管理制度履行重大交易的內部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截至本報告簽署之日起24個月內,信息披露義務人與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或 董事、監事、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之間沒有重大交易。
截至本報告簽署之日起24個月內,信息披露義務人對更換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無補償或其他類似安排。
截至本報告簽署之日起24個月內,除本報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義務人沒有其他合同、默契或安排,對上市公司沒有重大影響。
第九節 前六個月買賣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
在本報告簽署之日起六個月內,信息披露義務人是否買賣上市公司股份。
在本報告簽署之日起六個月內,信息披露義務人不買賣上市公司股份。
第十節 其它重大事項
第一,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存在《收購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
2、除本報告中包含的事項外,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存在誤解報告內容,以避免誤解 其他必須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國證監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依法要求的信息披露義務人 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節 備查文件
一、備查文件
1.信息披露義務人身份證明文件;
2.與權益變更有關的遺產繼承和分配文件;
3 . 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存在《收購辦法》第六條和《收購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規定;
4. 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聲明和承諾;
二、備查文件的位置及聯系方式
地址:山東省聊城市新縣鴻圖街19號
聯系人:董事會秘書 田豐
電話:0635-2909010
傳真:0635-2909033
聲 明
本人承諾本報告不存在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承擔個人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信息披露義務人:張冠玲,Yuwei Wu(吳昱偉)
時間: 2023 年 6 月 6 日
附表
詳細的權益變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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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1、對比表中列出的事項,按“是否”填寫核對情況,選擇“否”的,必須在欄目中注明;
2、對照表中列出的事項沒有按“無”填寫檢查;
3、需要注明的,可以在欄目中注明并填寫;
4、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信息披露義務人多人,可以選擇其中一人作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義制作并提交股權變更報告。
信息披露義務人:張冠玲
簽名:張冠玲
信息披露義務人:Yuwei Wu
簽名:Yuwei Wu
時間: 2023 年 6 月 6 日
舉報郵箱: [email protected] 投稿郵箱:Tougao@dzm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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